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令第2号)、《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省级专案核查和市县自查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终止和恢复医保服务协议资格的通知》(琼医保〔2022〕127 号)的相关规定及海口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恢复海口同生医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的通知》和《关于恢复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街道大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医保服务结算资格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我局决定从2024年2月21日起恢复海口同生医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资格;从2024年3月1日起恢复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街道大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医保服务结算资格。
特此公告。
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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