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文书 |
海医保处字〔2023〕第17号 |
违法主体 |
海口广济元医院有限公司 |
主要违法 违规事实 |
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多计费用共计592.00元(其中:床位费474.00元、诊查费118.00元),串换诊疗项目共计19921.10元(其中:血清肌酸激酶同工酶电泳分析11763.00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8158.10元),重复收费271.20元,涉及违规金额共计20,784.30元。 |
违反条款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五条。 |
处罚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海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琼医保〔2021〕287号)及其附件《海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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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日期 |
2024年2月7日 |
处罚机关 |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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