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文书

海医保处字〔2023〕第17号

违法主体

海口广济元医院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

违规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多计费用共计592.00元(其中:床位费474.00元、诊查费118.00元),串换诊疗项目共计19921.10元(其中:血清肌酸激酶同工酶电泳分析11763.00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8158.10元),重复收费271.20元,涉及违规金额共计20,784.30元。

违反条款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五条。

处罚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海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琼医保〔2021〕287号)及其附件《海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决定

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共计20,784.30元,并处罚款20,784.30元。

决定日期

2024年2月7日

处罚机关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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