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文书

海医保处字〔2024〕第2号

违法主体

海口市妇幼保健院

主要违法

违规事实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25日期间存在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不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行为,涉及违规金额共计47089.00元。

违反条款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五条。

处罚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第六款;

《海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琼医保〔2021〕287号)及其附件《海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决定

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47089.00元并处罚款47089.00元。

决定日期

2024年2月4日

处罚机关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