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文书

海医保处字〔2023〕第13号

违法主体

海口京华医院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

违规事实

在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间,存在重复收费行为,涉及违规金额2856.00元。

违反条款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五条。

处罚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海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琼医保〔2021〕287号)及其附件《海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决定

罚款2856.00元。

决定日期

2024年2月7日

处罚机关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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