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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工作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更好发挥职工医保门诊医药费用保障功能,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是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提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便利性、可及性。各地医保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将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扩大医药服务供给,释放医保改革红利,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今年2月,为更好推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以下简称《通知》)。定点零售药店如何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什么样的费用可以纳入支付范围?对于这些关键问题,《通知》都坐了详细解答。

具备什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

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医保费用结算等方面的要求,能够开展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各级医保部门要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用药保障。省级医保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公开办理流程,并加强对统筹地区相关政策的协调。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优化申请条件、完善服务流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

什么样的费用可以纳入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支出范围?

《通知》明确了门诊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可执行与本统筹地区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参保人员需要可提供配送服务,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通知》明确了哪些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的配套政策?

《通知》要求,一是加强药品价格协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提供价格适宜的药品,既要尊重市场机制又要坚持好承担好定点属性,加强自律;二是加强处方流传管理,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顺畅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三是加强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定点零售药店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 监管考核有哪些变化?

《通知》要求加强门诊统筹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适应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新形势,及时修订医保服务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针对门诊统筹特点完善医保经办规程,细化医保管理各项措施。

要加强对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考核,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健全退出机制,实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对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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