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修改的背景和意义

    我省于2001年制定《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分别于2010年、2016年作了修正。条例的颁布施行和修改完善,对规范我省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地方立法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党中央、全国人大对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省委先后多次召开全省性工作会议对立法工作作出部署,人民群众对立法保障美好生活有许多新期盼。2023年3月,立法法作出新的修改,进一步加强了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了立法体制机制和程序。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要求,总结新时代我省立法工作的经验成果,贯彻实施新修改的立法法,进一步健全地方立法体制机制,根据省委有关部署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对条例的修改工作。条例的修改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体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对法治的新要求,突出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的行使,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我省立法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在法治轨道上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一)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与时俱进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新修改的立法法,根据近年来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充实。一是突出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依宪立法、依法立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等方面的规定。二是完善民主立法原则,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增加地方立法在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方面的规定。三是贯彻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部署,明确地方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是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丰富立法形式、深化“小切口”立法创新的要求,增加相应规定。五是明确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原则要求,进一步完善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改革发展的保障机制,健全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地方性法规部分规定的相关制度。

    (二)聚焦推进立法创新,增设“制定海南经济特区法规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特别规定”专章。海南自由贸易港肩负着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开放新高地的历史使命和政治使命,这对法治海南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推进探索性、创新性、引领性立法,特别是重视发挥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法规的创新和变通作用。本次修改,顺应党中央和省委推进海南改革创新的部署要求,在条例增设专章作出规范。一是进一步落实制度利好,根据立法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有关规定,明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就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二是强调发挥海南经济特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先行先试和创新变通作用,进一步明确制定海南经济特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实现路径、职责划分和司法适用等事宜,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研究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自由贸易港建设中涉及创新和变通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需求,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县提出立法建议的责任作出规定。三是明确提出海南经济特区法规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案时,对变通法律、行政法规情况以及制度创新情况的说明义务。四是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报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国务院批准机制,对应当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从报请批准时限、做好沟通工作等方面作了规定。

    (三)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完善立法程序和体制机制。党和国家强调要重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增强立法工作的系统性、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把握好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省人大常委会始终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第一位,大力推进立法体制机制的完善和创新。本次修改,总结多年立法实践经验,进一步充实了条例内容。一是优化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增加“专项立法计划”的内容,明确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二是兼顾重质量和讲效率,明确调整事项较为单一的地方性法规案、部分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一次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并完善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法规案的终止或者延期审议程序。三是增强立法工作合力,建立健全省人大提前介入法规起草、加强立法沟通协调以及区域协同立法等制度机制,加强人大对法规起草工作的跟踪督促和指导协调。四是进一步修改完善市县法规报批程序,明确设区的市和儋州市制定法规的权限范围。五是建立健全法规清理、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等制度机制,补充完善法规公布、立法宣传等方面的规定。

    转载来源: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