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文书

海医保处字〔2023〕第14号

违法主体

海口同和医院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

违规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串换诊疗项目3587.10元(动态血压监测3063.50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523.60元),重复收费787.64元,涉及违规金额共计4,374.74元。

违反条款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五条。

处罚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海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琼医保〔2021〕287号)及其附件《海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决定

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共计4,374.74元,并处罚款4,374.74元。

决定日期

2024年2月8日

处罚机关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