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文书 |
海医保处字〔2023〕第14号 |
违法主体 |
海口同和医院有限公司 |
主要违法 违规事实 |
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串换诊疗项目3587.10元(动态血压监测3063.50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523.60元),重复收费787.64元,涉及违规金额共计4,374.74元。 |
违反条款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五条。 |
处罚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海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琼医保〔2021〕287号)及其附件《海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处罚决定 |
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共计4,374.74元,并处罚款4,374.74元。 |
决定日期 |
2024年2月8日 |
处罚机关 |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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