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文书 |
海医保处字[2023]第5号 |
违法主体 |
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 |
主要违法 违规事实 |
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存在药品、医用耗材超标准医保支付和医疗服务超标准收费行为,违规金额共计222799.65元。 |
违反条款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五条 |
处罚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琼医保[2021]287号)及其附件《海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处罚决定 |
责令限期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并处罚款222799.65元。 |
决定日期 |
2023年7月27日 |
处罚机关 |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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