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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460100MB1D98961D/2021-04884 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05-07
名  称: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发文日期: 2021-05-07
文  号: 海医保发〔2021〕25号 主 题 词:
时 效 性: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局机关财务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预算资金,保障局机关正常运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勤俭办事,厉行节约,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对局机关各科室业务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进行复核。各科室主要负责本科室各项业务经费预算和开支的审核。办公室财务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或因事因病较长时间离岗,应办理财务交接手续或临时交接手续;财务交接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二)合理编制局机关年度经费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局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三)强化经费预、决算和财务收支管理,对预算执行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统管事前预算、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和信息公开反馈等,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率和绩效;

  (四)加强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经费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 经费预算管理

  基本支出经费预算由局办公室按照我市确定的定额标准编制。

  项目支出经费由各科室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管理职能需要提出,并提供项目的项目申报书、项目绩效目标等申报材料。局办公室根据局机关下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财力安排可能,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汇总形成局机关下一年度项目经费编报方案,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核,经局党组讨论通过后正式提交市财政局。

  各科室应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安排支出。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各科室要按相关要求抓紧项目预算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或追加预算的,应由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按局机关预算审批流程重新报批。

  第六条 经费决算管理

  会计年度结束,局办公室要做好各项经费的年终清算工作,并配合会计核算站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局机关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七条 收入管理

  (一)局机关财务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其他收入,是指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二)局机关资产处置和出租等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及时足额上交国库,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坐支。

  第八条 经费支出管理

  (一)局机关经费支出需有经费预算;达到3万元以上(含3万元),且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经费支出由局长办公会审定;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经费支出由局党组会议审定;3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履行本制度第九条有关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报销程序后即可支出。由市政府会议议定,市财政下达指标文中明确拨付单位和金额的经费不需再行上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指标文件加快执行。

  (二)所有经费支出报销的原始单据必须合理合法,发票由经办人查询真伪,做到内容真实,项目填制完整,填写规范、正确,大小写金额相符,并有经办人和证明人(购置物品还应有验收人)签名确认。

  第九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报销程序

  (一)经费审批权限

  局机关各项经费开支,须先后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该科室的局领导审签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复审,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后方能办理支付手续

  (二)经费报销程序

  1. 经办人和证明人在原始凭证上签字;

  2. 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先后送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该科室的局领导审签;

  3. 办公室财务人员对报销票据进行审核;

  4. 办公室主任复核;

  5. 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

  6. 送会计核算站审核办理。

  (三)经费支出标准及规定

  1.差旅费。差旅费报销按照我市出台的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报销省内外差旅费,应附经局领导签批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或相关批示件,并一次性报销因出差所产生的费用。多人出差参加同一活动的,原则上应由牵头科室一次性报账支出。达到局长办公会制度规定的须上会审议经费数额的差旅费,还需提请局长办公会审定。出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凭相关审批文件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2.培训费。培训费报销按照我市出台的培训费有关规定执行。报销培训费凭证应附经局领导签批同意的文件、培训费预算批件、培训签到表和培训费用明细等凭证,一次性报销所产生的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支付。达到局长办公会制度规定的须上会审议经费数额的培训费,还需提请局长办公会审定。

  3.会议费。会议费报销按照我市出台的会议费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原则上应转账支付,特殊原因不能转账支付的,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会议费应附会议通知文件、会议费预算批件、会议签到表、会议费用结算单及费用明细等凭证。达到局长办公会制度规定的须上会审议经费数额的会议费,还需提请局长办公会审定。

  4.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费按照我市出台的公务接待费有关规定执行。公务接待原则上应在定点饭店安排,并通过转账支付或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公务接待费凭证应附合法的正式发票和“公款接待报销审批单”以及对方的来电来函或我方邀请函。超标准接待的费用不予报销。达到局长办公会制度规定的须上会审议经费数额的公务接待费,还需提请局长办公会审定。公务接待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凭证办理报销手续。

  5.公务车辆维修及油料费。公务车辆实行派单维修,由车辆管理员填写报修单,按程序报批。公务车辆维修费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核后转账支付。实行公务车辆加油卡管理,并严格做好台账登记。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加油卡,需通过公务卡或现金加油的,由司机说明原因,用车人在发票上证明后,按审批权限审批。

  6.办公用品购置费。各科室自行购买或领取办公室统一购买的办公耗材类用品,应填写办公用品申请表,先后经所在科室、办公室指定负责人审签后,办理办公用品购买或签领手续。实物购入后,经办人要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在供货单或发票(附明细)上签名确认。各科室应合理、有效使用办公用品,坚决杜绝浪费。

  7.办公设备购置费。局机关办公设备购置的有关政府采购手续、固定资产有关实物登记工作、财务报销手续由局办公室负责。各科室需更新或添置办公设备的,应填写设备更新或添置申请并经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先后报分管该科室的局领导审核、局办公室复核,再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达到局长办公会制度规定的须上会审议经费数额的设备购置经费,还需提请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银行账户和票据管理

  (一)不得违规开设银行账户。

  (二)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转经费、代提现金以及从事其他违法违纪活动。

  (三)及时处理往来款项,严格控制暂付款规模。

  (四)报账员要及时查账、对账,适时办理未达账项(或退账单)的相关手续,确保月末结账余额与银行账户余额相符。

  第十一条 公务卡使用与管理

  (一)局机关的公务支出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并保留刷卡消费签购单作为报账凭证。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需对现金使用缘由进行书面说明并先后经分管该科室的局领导、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签后予以报销。

  (二)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内报销还款,超期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误餐费管理

  (一)误餐费发放标准按照我市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报销误餐费必须真实。各科室每日加班情况(加班人员姓名、时间、地点、事由)需先后经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该科室的局分管领导审签,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局办公室备案后办理相关报销(误餐补助发放)手续,逾期不备案的不予报销。

  (三)报销误餐费原则上应以科室为单位集中填写误餐补助发放审批表后进行申报,报批时间距误餐发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

  第四章 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未办理政府采购审批程序的,不予支付款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认真执行我市出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落实固定资产配置、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对局机关所有固定资产等实物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账物核对,设立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登记台账,录入国有资产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要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对无法继续使用需要报废的设备,须经局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鉴定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报废,未经报批,任何科室、个人不得擅作处置。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每年组织对局机关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情况,均应查明原因,按规定报批后,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做到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符。

  第十七条 货币资金管理

  (一)银行存款管理。局机关所有收入、往来资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

  (二)现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现金支付范围和审批程序办理现金支付;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的相关规定。现金收入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借。

  第六章 财务分析与监督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局机关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较严重的,应及时向局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报告和处理。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内部要建立内部控制、监督制度,做到钱账分管、账物分管;支票、印鉴由局办公室和会计核算站按权限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 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

  (一)每年年终,局办公室财务人员应会同会计核算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局领导和有关部门。

  (二)局机关财务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和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政务公开的规定和有关要求,依法公开局机关的财务信息。

  (三)财务公开工作按照我市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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