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文书 |
海医保处字[2023]第12号 |
违法主体 |
海口同生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主要违法 违规事实 |
2023年8月21日经检查发现,医院存在实际未开展诊疗行为而收取相关费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共计4400元。 |
违反条款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五条。 |
处罚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第七款; 《海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琼医保[2021]287号)及其附件《海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处罚决定 |
责令限期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并处罚款4400元。 |
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9日 |
处罚机关 |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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