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将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标准明确如下:

(一)讨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制定有关海南自由贸易港、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涉及扶持产业发展、引进重点项目等事项的财政、用地等方面的政策;

(六)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七)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问题;

(八)确定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九)制定需要长期实施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十)制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拟定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十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十三)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四)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备注:财政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机关内部管理、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不作为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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