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4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海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共27条。

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定义、法律依据、原则和职责。明确了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零售药店三者的职责和关系。

第四条至第十条是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包括申请医疗保障定点的零售药店范围、条件、材料要求,组织评估、谈判协商,以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明确了“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可以申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等要求,简化申请办理环节和评估程序,缩短零售药店等待时间,提高经办机构服务效率。

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是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包括定点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执行医保支付、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等政策。做好处方审核和处方药管理,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药信息,配合医保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五条明确了经办管理服务、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及医保行政、经办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职责,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2020年第3号)内相关工作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附则,明确协议范本、经办规程、工作调整、指导、解释等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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