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政策措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有关医疗保障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本市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医疗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负责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待遇政策以及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四)负责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支付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

(五)负责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以及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负责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负责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全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建立与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人才医疗保障机制。组织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九)负责完善和落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市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和“四级协同、分级诊疗”的医联体创新发展。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和医联体创新发展,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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