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信原则;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6.绿色原则。

1.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分为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2.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分为绝对权(对世权)和相对权(对人权);

4.根据两项权力之间的关系,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分为原权利和救济权;

6.根据权利有无转移性,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1.具有极强的中国特色;

2.具有显著的开创性;

3.具有很强的实践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一)总编

1.“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2.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3.规定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始时间调整为八周岁;

5.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6.民事权利的保护——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7.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岁之日起算;

8.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支付抚养费、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实效规定。

(二)物权编

1.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受益属于业主共有;

2.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3.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4.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

5.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增加“疫情防控”;

6.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依法予以配合相关工作;

7..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增加规定居住权;

9.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10.完善担保物权的规定。

(三)合同编

1.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

2.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3.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

4.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5.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予以制止;

6.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7.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

8.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9.客运合同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作出回应;

10.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

11.完善了格式条款等合同订立制度;

(四)人格权编

1.规定了“性骚扰”认定标准和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2.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3.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4.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救济方式;

5.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

6.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7.明确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8.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侵害肖像权;

9.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保护有关规定;

10.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有了明确的规定;

11.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诉良俗;

(五)婚姻家庭编

1.“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

2.取消实行计划生育相关条文;

3.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4.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5.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6.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7.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胁迫婚姻请求撤销起算时间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8.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9.增设夫妻家事代理权;

10.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明确规定;

11.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12.增加登记离婚冷静期规定;

13.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14.不满十四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15.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16.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17.完善收养制度的相关内容。

(六)继承编

1.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

2.完善对继承人宽恕制度;

3.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

4.遗嘱继承中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5.遗产的处理方面增加遗传管理人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6.完善遗赠抚养协议制度,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均可以成为抚养人;

(七)侵权责任编

1.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2.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3.“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4.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5.完善公平责任规则;

6.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

7.增加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应担负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8.非经营机动车无偿搭乘造成损害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9.医疗损害责任有新变化;

10.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11.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12.明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13.完善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14.增加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向第三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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